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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品广告发布的重要提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5:05:00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保健器材保健用品

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提示


为切实规范保健食品、保健器材、保健用品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保健器材、保健用品广告发布行为提出以下合规提示:


一、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禁止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禁止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禁止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五、禁止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六、禁止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的内容。


七、禁止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保健器材、保健用品的内容;


八、禁止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九、禁止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十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十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十三、保健食品广告禁止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十四、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十五、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内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保健食品、保健器材、保健用品广告市场秩序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来源: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美编:刘坤

主编:王亚男 监审:李金田

监制:付惺

总监制:苏都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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